您的位置:首页>商会介绍>章程
  • 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本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广州地区经批准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方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综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及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增进友谊,共同发展,发挥民间商会作用。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为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积极宣传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 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 协调和改善会员企业内部、外部的合作关系,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和经济合作,帮助中外双方正确执行合同协议,促进合作共事关系健康发展;
    •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改善投资环境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 组织有关专业培训、业务交流和研讨,向会员推介企业先进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 组织举办企业会员形象宣传、产品展览、展销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之间的各种协作;
    • 为会员提供有关经济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 组织会员调查、访问、考察、参观及各种联谊活动;
    •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务;
    • 为增强工作活力,有利于为会员服务,经工商部门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在广州地区注册、开业或设立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常驻办公点等并承认本会章程的以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在内地投资的企业,境外企业开设的驻穗办事机构,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的正、副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经理等管理层人员及负责人,且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三)特邀会员:在广州地区注册、开业或设立办事机构、经营场所、常驻办公点等,承认本会章程的民营企业可申请为商会特邀会员。
    上述会员经同意入会后,同时成为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专业资质和影响力;
    •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程序:
    • 填写、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且需一名理事会成员或工商联推荐;
    • 提交在政府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有效的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 由商会秘书处根据商会理事会授权,依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及商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查;
    • 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对于申请未成功者,商会无需提供其申请被拒绝的理由;
    • 成功申请者需在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或商会同意的其他日期内,向商会支付按其会员类别相适应的会费,该会费一经支付,不可退还;
    会员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资料及信息,如存在隐瞒或虚假信息的,理事会有权终止该会员资格,并立刻取消其全部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各项服务;
    • 在本会及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及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 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决议;
    • 按期交纳会费;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协助、支持本会开展工作;
    • 经常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七条 会费: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以自愿为原则,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载入章程。
    • 个人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 单位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1.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2.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3. 监事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4. 理、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5.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本会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会费缴纳时间:
    1. 现有会员:每年3月31日前缴交;
    2. 新入会会员:在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或商会同意的其他日期内,向商会支付按其会员类别相适应的会费。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告理事会。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由本会秘书处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书面通知会员并追回会员证:
    • 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超过12个月的;
    •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的;
    • 正在被执行刑罚、刑事强制措施、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或宣告破产者;
    •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 单位会员由于合作期满,个人会员由于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退休,已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可申请退会,由秘书处备案。
    会员担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取消其会员资格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亡故或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注销。
    第五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和监事长;
    •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 制定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 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届满前应当进行换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 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 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和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
    • 聘请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人、殷商名流和有关人士为名誉会长、顾问;
    •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或主持。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会备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共设3名监事,其中1名监事长。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成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如超过,应按有关社团管理条例办法审批);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担任本会首席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为以下条件:
    (一)本会历届会长在任职期满后,监事长在连任满两届(曾任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任期亦可计算在内)后,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连任满五届后,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可升任为荣誉会长,创会会长为首席荣誉会长;
    (二)对本会建设有重大贡献的人士(如资金10万元或以上支持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可聘为一届名誉会长,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本会法定代表人需要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内设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为理事会成员。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批准;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会长、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会员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组织筹备,具体由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组实施。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
    本会换届选举通过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选举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理事会应在 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提出新的会长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按照前款产生的新会长任期为上任会长未尽任期。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以及有选举事项的其他会议,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符合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本会支持上述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以本会自筹为主。主要有:
    • 会员会费;
    • 接受会员自愿赞助;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并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依时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监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聘任财务监督一名,主要负责商会财务管理的监督,向理事会汇报商会财务情况。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理事会确定清算组人员,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5日第十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在穗投资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的企业,也包括境外企业开设的驻穗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