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UANGZHOU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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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广州地区经批准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外方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有关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民间商会,是经政府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服务,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及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增进友谊,共同发展,发挥民间商会作用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广州市委统战部(简称市委统战部)。接受市委统战部、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会务工作,接受市工商联的帮助和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是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1919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国家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2,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3,协调和改善会员企业内部、外部的合作关系,帮助企业拓展业务和经济合作,帮助中外双方正确执行合同协议,促进合作共事关系健康发展。

4,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改善投资环境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5,组织有关专业培训、业务交流和研讨,向会员推介企业先进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6,组织举办企业会员形象宣传、产品展览、展销活动,促进行业或企业之间的各种协作;

7,为会员提供有关经济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8,组织会员调查、访问、考察、参观及各种联谊活动;

9,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务;

10,为增强工作活力,有利于为会员服务,经工商部门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相适应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广州地区(包括所属市)开业,承认本会章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申请为企业会员。企业的正、副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及有关人士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上述会员经同意入会后,同时成为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八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境外开设的企业驻穗办事机构和外国企业驻穗办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本会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须经理事会会议授权本会一位负责人批准同意,方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1,在本会及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及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要求本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5,享受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决议;

2,协助、支持本会开展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期交纳会费;

5,经常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倘有被法院判决为刑事罪行者,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者,或宣告破产者,经本会理事会审定,将取消其会籍。

单位会员由于合作期满,个人会员由于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退休,已不属本会会员对象者,可申请退会,由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聘请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广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人、殷商名流和有关人士为永远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外经贸有关条例、规定;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如超过,应按有关社团管理条例办法审批),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另行选举,理事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3,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以本会自筹为主。主要有:

1,会员会费;

2,接受会员自愿赞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所筹经费全用于本会的办公、开展活动和聘用人员等开支。

第二十六条:本会指定专业人员管理、建立独立财务帐册,定期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投资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独资经营的企业,也包括境外企业开设的驻穗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OO年十一月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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