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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天,某女士到某酒店访友,由于天气酷热,该女士想在友人住房内的洗浴间洗浴,在打开热水器时,由于该女士未按热水器的使用注意事项说明操作,造成该女士脚部轻度烫伤。请问,该女士是否有权要求酒店予以损害赔偿?
答:该女士无权要求酒店进行损害赔偿,理由如下:
一、该女士是来访客,并非酒店的消费者,其使用酒店的洗浴设施时酒店并不知情也未同意,其与酒店没有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
二、该女士是成年人,有充分的行为能力预见到使用热水器过程中可能发生烫伤的潜在危险,理应谨慎操作使用热水器,其造成的烫伤是明显的操作不当所致。
三、酒店在造成该女士的烫伤事件中没有过错。首先,该女士并非酒店的住客,酒店不可能预见该女士会在客房内使用热水器洗浴;其次,酒店在热水器的使用上已作出了充分的使用说明,已履行了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最后,酒店在烫伤事件中没有其他过错。
由于我国法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该原则规定,酒店在该女士的烫伤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理应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该女士无权要求酒店给予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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