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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更系统、完整地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有: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3,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与以前的规定相同,此外还规定了转让方应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转让信息,以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5,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采取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6,详细规定了进行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转让方应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转让方应提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文件清单及产权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
7,对在国有产权交易中进行违规操作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详尽的规定。
(本稿由本会法律顾问室顾问、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雷岚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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